延吉市加油站今日油价_吉林延吉汽油价格最新
1.延吉市万里加油站(普通合伙)怎么样?
2.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延吉没有直接到达昆明的客车,一段一段的转车太麻烦了,而且价格会很高的!不如乘坐火车。延吉-北京,硬座票价194元,北京-昆明,硬座320元,这多顺利啊!如果自驾车的话,高速公路费,在1600元左右。再加上汽油费,不如乘坐火车便宜啊!
驾车路线:全程约4140.4公里
起点:延吉市
1.延吉市内驾车方案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解放路行驶60米,右转进入局子街
2)?沿局子街行驶140米,调头进入局子街
3)?沿局子街行驶7.6公里,直行进入G302
4)?沿G302行驶2.1公里,稍向右转
5)?行驶70米,右前方转弯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590米,朝长春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730米,在入口,进入珲乌高速公路
3.沿珲乌高速公路行驶284.8公里,直行进入吉林绕城高速公路
4.沿吉林绕城高速公路行驶25.9公里,朝九台/长春/G1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珲乌高速公路
5.沿珲乌高速公路行驶80.5公里,朝沈阳/哈尔滨/G1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470米,朝沈阳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7.沿匝道行驶660米,在入口,进入长春绕城高速公路
8.沿长春绕城高速公路行驶27.0公里,朝四平/沈阳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京哈高速公路
9.沿京哈高速公路行驶102.7公里,朝阜新/锦州/S17/平康高速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2.0公里,在入口,进入平康高速公路
11.沿平康高速公路行驶82.7公里,直行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12.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174.2公里,朝锦州/山海关/G2512/阜新互通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阜新互通
13.沿阜新互通行驶1.2公里,过东灰同立交桥,在入口,进入阜锦高速公路
14.沿阜锦高速公路行驶118.5公里,朝锦州/葫芦岛/北京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明字屯互通
15.沿明字屯互通行驶550米,在入口,进入京哈高速公路
16.沿京哈高速公路行驶314.4公里,朝唐津/唐港/天津/京唐港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7.沿匝道行驶1.4公里,在入口,进入唐津高速公路
18.沿唐津高速公路行驶42.3公里,直行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19.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14.9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0.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5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1.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106.7公里,直行进入滨石高速公路
22.沿滨石高速公路行驶21.0公里,过王官屯互通,朝沧州/S6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王官屯互通
23.沿王官屯互通行驶680米,朝济南方向,稍向左转进入王官屯互通
24.沿王官屯互通行驶330米,在入口,进入津沧高速公路
25.沿津沧高速公路行驶12.0公里,过大张屯互通约780米后,直行进入京沪高速公路
26.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51.0公里,朝沧州西/石家庄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7.沿匝道行驶1.3公里,朝石家庄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28.沿匝道行驶870米,在入口,进入黄石高速公路
29.沿黄石高速公路行驶103.5公里,朝衡水/开封/G45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0.沿匝道行驶1.6公里,在入口,进入大广高速公路
31.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420.0公里,朝许昌/S83/南阳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2.沿匝道行驶1.0公里,在入口,进入兰南高速公路
33.沿兰南高速公路行驶79.2公里,直行进入永登高速公路
34.沿永登高速公路行驶27.0公里,直行进入兰南高速公路
35.沿兰南高速公路行驶47.8公里,朝漯河/舞钢/G36/S49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6.沿匝道行驶520米,在入口,进入宁洛高速公路
37.沿宁洛高速公路行驶3.8公里,朝舞钢/桐柏/随州/长沙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8.沿匝道行驶910米,在入口,进入焦桐高速公路
39.沿焦桐高速公路行驶147.5公里,过长堰埂约110米后,直行进入随岳高速公路
40.沿随岳高速公路行驶333.9公里,直行进入岳临高速公路
41.沿岳临高速公路行驶26.4公里,朝长沙/G4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2.沿匝道行驶240米,直行进入岳阳大道
43.沿岳阳大道行驶7.8公里,直行上匝道
44.沿匝道行驶420米,朝长沙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5.沿匝道行驶700米,在入口,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46.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111.2公里,直行进入绕城高速公路
47.沿绕城高速公路行驶25.2公里,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
48.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18.5公里,朝上海/昆明/G60/株洲北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株易高架桥
49.沿株易高架桥行驶20米,朝湘潭北/昆明/G60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株易高架桥
50.沿株易高架桥行驶490米,过株易高架桥,在入口,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51.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577.7公里,直行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52.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86.9公里,朝贵阳/重庆/云南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53.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580米,在入口,进入兰海高速公路
54.沿兰海高速公路行驶103.9公里,朝安顺/昆明/金阳客车站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兰海高速公路
55.沿兰海高速公路行驶1.3公里,在入口,进入贵阳绕城高速公路
56.沿贵阳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2.4公里,朝贵阳/金关/安顺/昆明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57.沿匝道行驶210米,过农贵江约140米后,朝安顺/昆明/G60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58.沿匝道行驶1.1公里,在入口,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59.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180.5公里,直行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60.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109.6公里,过升官坪1号大桥约80米后,直行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61.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70.3公里,直行进入杭瑞高速公路
62.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128.8公里,朝二环快速(B线)/小庄立交/石虎关立交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小庄立交桥
63.沿小庄立交桥行驶570米,在入口,进入二环北路
64.昆明市内驾车方案
1)?沿二环北路行驶200米,直行进入二环东路
2)?沿二环东路行驶4.3公里,在彩云北路/贵昆路/东郊路/东站出口,进入菊华立交桥
3)?沿菊华立交桥行驶230米,过菊华立交桥,朝东郊路/东站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700米,直行进入G108
5)?沿G108行驶340米,稍向右转进入环城东路
6)?沿环城东路行驶13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环城东路
7)?沿环城东路行驶740米,左转进入东风东路
8)?沿东风东路行驶1.2公里,过右侧的金泰大厦约60米后,左前方转弯
9)?行驶10米,直行进入东风东路
10)?沿东风东路行驶30米,到达终点
终点:昆明市
延吉市万里加油站(普通合伙)怎么样?
简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边销售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1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批发等。
法定代表人:韩瑞元
成立时间:19-11-01
工商注册号:22000000002800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延吉市进学街丰收胡同3号
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延吉市万里加油站(普通合伙)是2008-03-27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
延吉市万里加油站(普通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2401673300243T,企业法人李跃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延吉市万里加油站(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零售: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天然气(车用LNG/CNG)、汽车配件、润滑油、防冻液、日用百货、饮料、食品、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199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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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省设区的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所在地延吉市。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和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制造、改装、进口、销售和维修。第五条 城市人民应当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第六条 省人民、城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其他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负责监督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车辆初次检验、年度检验的内容。第八条 交通、公交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运营车辆技术管理和车辆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法定检验,进口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指标纳入订货合同内容,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进口。第十条 城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维修、使用的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城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进口、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出厂。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排气污染治理专修的企业,应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照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使用。第十四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计量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仪器、设备和经过考核合格的检测技术人员,并应当取得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第十五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检测结果。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报废机动车手续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延期使用。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某种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产品。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燃料。第十九条 制造、销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第二十条 未取得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的,由城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第二十一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料,由有关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燃料和违法所得。第二十二条 拒绝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生产、销售、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每辆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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