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转土地最长多少年

2.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3.土地流转年限最长是多少年

4.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5.土地流转最长时间是多久

草场流转合同_草地流转资金价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释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对自然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之释义一般说来,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发生部分或全部变更,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其约定收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的经营权,承包权仍由原承包户保留,是使用、收益权的流转,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流转,而非永久流转。

(三)失地农民概念之释义失地农民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暂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并非像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永久失地农民。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强,有些流转合同期限长达几十年,这样就会出现有些农民一辈子都不会再种地的情形,从而会出现一系列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有份”的成员权,但不拥有按份分割农村土地的权利,即无处分土地的权利。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但到底哪一级才是真正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呢?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表现在实践操作上的多样性,不仅造成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序和隐性流转,还致使在流转过程中不断遭受来自、村委会和企业等势力的剥夺和侵犯,出现强迫流转、违法流转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在这些多重利益主体争夺中,农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处于无权的被动和弱势地位,想要维权却无主体资格。

(二)失地农民的土地流转价格偏低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转价格太低,一亩地几百元的流转费用,是不能养活一家农户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还没有普遍展开运行到大部分中西部地区,流转土地还不如自己经营土地实惠。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或发展完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土地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也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和集体说了算,农民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定权,更没有监督机构来监管流转价格的问题,进一步使失地农民的权益无从保障。然而,那些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民,仅仅拿到很少的流转费用,也没有补偿,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将会变得更加贫困。此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寻租行为,变相剥夺农民的应得利益,村委会也会从中渔利,导致实际上到达农民手中的流转费用少之又少。

(三)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受限土地是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生活保障,流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失地农民将面临再就业的问题,而现实的主客观原因严重制约着失地农民再就业。

1.客观原因(1)市场大环境的变化。由于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调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已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劳动用工制度也由过去的安排就业变为现在的以“市场就业”为主导取向,企业录用人员也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等要求较高。然而,失地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低,技能弱,综合素质不高,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2)职能的错位。地方由于利益驱使常热衷于经营土地,“官民”之间缺少委托代理机制,土地集中于地方,地方没有越俎代庖,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除外,没有出台相应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失地农民处于孤军奋战的状况,生活十分艰难。

2.主观原因(1)大龄农民就业难。由于受年龄、文化、体力、家庭条件等诸多原因的限制,大龄农民转移就业十分困难。

(2)纯种田的人就业难。对于这些人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低,且就业意识也比较淡薄,因此很难找到适合他们的工作。

(3)社会保障滞后。有责任承担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但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仍然存在,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面临很多生存问题。土地流转后,相当多的农民因为自身文化素质条件的限制和社会资本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的客观环境,造成该群体就业困难的局面。对于目前越来越多的流转出去土地的农民,除合作医疗外,没有针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常年种地的农民突然失去土地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打击,很多年老体弱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最后保障,如果他们又不符合低保和五保的条件,仅仅依靠拿到的一点点流转费用是很难维持生活的。只要农民群体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只要非农产业不能提供给农民稳定的就业机会和合理的收入预期,土地流转后农民的出路就一直存在风险。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既然规模经营在创造大量生产效益的同时就不能损害流转土地农民的权益,应当保护其基本生存权。

三、国外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成功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的保护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英国在土地流转中十分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尤其侧重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土地补偿及利益分配机制,还特别建立了土地开发利益回馈社会制度;美国侧重于保证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日本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提供平台,又建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保证耕地在农民之间的流转,这有利于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农民的大量失业。

四、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对策

(一)明晰产权主体,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现状,应该出台法律重新统一集体所有权主体,取消村民小组、村以及乡(镇)所有的分化现象,让农民明确知道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真正主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明确物权的基本要求。再者,应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已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那么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应当合法享受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阻扰,要充分尊重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有自己的发言权。土地流转与否、如何流转、流转价格、流转补偿和流转后的安置问题等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该听取农民的意愿,与其平等协商和沟通交流,争取土地流转的合法有序以及流转后的妥善安置。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费用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市场,但流转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形成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须做好以下两点:首先是价格形成制度,包含农户自主定价、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和引导定价,要充分发挥农户、中介和的力量,根据地块、肥力、交通、用途、区域优势等条件综合评定,制定出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第二是价格监测制度。县或市的价格局应成立土地流转的价格监测部门,加强对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土地流转价格的变动及趋势,反应给来及时引导土地流转价格。

为了形成土地的规模效益而推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或多或少会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应当拨付转款用于补偿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在流转价格的基础上发放一定比例的补偿费用,更能鼓励农民积极性,也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农民的流转利益。

(三)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1.因势利导,就地转移失地农民其一,要将有劳动能力的种地经验丰富的失地农民加入当地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种植大户等土地流入方,让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培养他们使用现代化机器设备的能力,提高专业技能,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这样既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益。

其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村上无种地经验的妇女和不愿离乡的青壮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地转移到附近乡镇、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工作。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制度。因为户籍障碍,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就变成了农民工,陷入一种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尴尬境遇,对农民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却不能享受市民身份的用工条件和待遇,因此,城市的就业政策上应消除对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取消对农民工市场准入的门槛,消除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歧视,要实行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加强对规范用工的监督,消除城乡用工制度的不平等。再者,建立城乡统一的身份管理制度。取消农民工称谓,消除身份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将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视为工人,使农民与城市居民务工身份平等,才能使农民真正融入城市去更好地工作和生活。

3.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可根据自身优势或者客观条件自主创业,应当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优惠措施,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失业,也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4.加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要鼓励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办一些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服务,让失地农民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就业的本领,提升就业竞争力,切实保障失地农民能够有一份保障生存的工作。除外,各级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和健全各种就业信息网络,挖掘各类就业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机制,让失地农民有更多的择业机会。

(四)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1.大力发展在农村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帮助困难失地农民。将因土地流转和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一起纳入保障基金的范畴,同时加强宣传,让失地农民知道自己享有的补贴。合理界定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保障对象和范围,即应该是失地农民中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员,如年龄较大、身体虚弱、因病致残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的,并根据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确定发放基金的标准。

其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承担着农民的养老责任,因此需要妥善地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仿照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模式,设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等到达一定的年限即可领取养老金。

2.完善进城务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进城务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对失地农民的身份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例如对于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且已经在城市就业较长时间的失地农民,他们实际上已经融入城市,应将他们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妥善;而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失地农民,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分档次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如统计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期限,是否规律性流动等因素,设置社会保障的种类、标准和范围,让农民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流转土地最长多少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1、草场是土地承包使用权吗

草场不是土地承包使用权。草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类型之一,农村的村民可以承包草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签订的草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草原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能够承包草原进行经营的权利。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证明能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证件。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它的法律称谓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哪些权利?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可以自主决定依法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等。

4、土地经营权需要登记吗?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流转土地的年限不一样,需要根据实际用途来进行判断。农村土地流转年限不可超过承包年限,农村耕地二轮承包年限为30年,二轮承包开始时间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以1998年起效,到2028年12月31日结束。最长流转年限应在二轮承包结束之前,不可超越二轮承包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流转主要程序有哪些

土地流转主要程序为:1、提出申请(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2、审核、登记(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5、自愿协商县、乡(镇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

土地流转年限最长是多少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2.承包合同的期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耕地的承包期只能是三十年。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承包期限少于三十年的,应该判决延长至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可以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一种情形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发包方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4.原承包人与他人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当时口头或书面约定较长的时间,现在要求收回,但是接收人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原承包人的要习之应予支持,但对于接收人的投入原承包人应该认可和支付。

5.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按照《土地承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土地流转年限最长是七十年。

土地流转需要的资料包括:

1、土地流转方案书:包括明、土地情况介绍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土地经营权证、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2、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土地流转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收益评估:收益评估员评估土地收益,为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信息联络员。

4、提供信息:信息联络员根据收益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面。

5、会面洽谈: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帮助土地流转双方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统一文本的土地流转合同。

7、签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经镇农经站鉴定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由村、镇归档备案。

土地流转的意义是:

1、土地流转后,集中少数人投入资金与技术,对荒地进行开发与利用,避免土地的荒废,同时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从而提高农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2、土地流转对土地使用权的推动也有帮助,同时还有助于农民增收与农业增产。

3、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收益,实现农民增收。

4、土地流转能够促进产业调整,提高农村收入。

5、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素质,更新农民的思想观念。

6、土地流转能够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将经济社会生态收益统一起来。

7、土地流转能够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农村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注意土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土地的过度集中、农民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流转最长时间是多久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的土地在一定法律范围内是可以流转买卖的,我们常常看到农村土地被大规模地承包种植某一单一的商品作物,或者建上厂房作为工厂之用。很多的商品制造都是建立在农村土地之上的。那么我就为大家讲一下关于土地流转的最长时间及其相关问题。

土地流转最长时间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流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耕地的承包期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上述相关的政策就是我为你搜集的,农村的土地承包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从上述的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为平衡农村和承包方利益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今后也不排除为了补偿双方的利益还增长流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