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价格和管理办法最新_《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1.95号汽油或将迎来9元时代,油价还会继续涨吗
2.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4.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5.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7.年内油价最大幅上涨将至,成品油是根据什么涨幅的?
8.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原则来说,目前油价调整时间是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简单来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是根据国际油价价格的走势进行判断的,每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如果在这十个工作日内,国际油价是上涨的,那么国内油价就上涨一次。如果在这十个工作日内,国际油价是下降的,则国内油价就下跌一次。
2021年的10月9日晚间24时,国内打开了新一轮的成品油调整窗口。此前根据各机构的推算预估,加满50升油箱所增加的费用可能会在每升7元-12元左右。但是随着调价窗口的打开,成品油价格的增加也就一目了然了。
95号汽油或将迎来9元时代,油价还会继续涨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体。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称非营业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营业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非营业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液化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液化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用户。第四条 液化气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液化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液化气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六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以下称液化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基建手续:
(一)属营业单位的,须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二)属非营业单位的,须向所在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第七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营业单位的液化气工程,由省建设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非营业单位的液化气工程,由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液化气工程的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供应单位自身积累外,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用于液化气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液化气供应管理第十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本地区液化气发展规划;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三)有符合标准的贮灌站,或有在本省定点贮灌站灌装液化气的供应站;
(四)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炎、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七)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应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分别由省建设厅或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营业单位,由省建设厅发给《经营许可证》;非营业单位,由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自管许可证》。
省建设厅和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分别向劳动、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营业执照。非营业单位凭《自管许可证》申请办理槽车使用证和危险品准运证。第十三条 液化气生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第十四条 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省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订立供气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保证供气。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须提前一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气源情况制定的用户发展,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备案。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随着俄乌战争的爆发,俄罗斯作为能源大国,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各种经济制裁行为,比如欧美把俄罗斯给踢出了Swift支付结算系统,这都严重着世界的经济,最直接的就是油价上涨,综合全国来看,92号汽油每升上调0.2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22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22元,让很多人都表示不敢开车出行了。
95号汽油或将迎来9元时代
这次油价上调后,全国不少地方的92号汽油价格进入8元时代。据最新消息,下一轮成品油价调整时间为3月17日24时,大幅涨价基本板上钉钉,预计上调1040元/吨左右,远超上调红线,折合每升上调约0.78-0.94元。按照一般家用汽车油箱50升的容量来算,加满一箱92号汽油要多花40元,而95号汽油或将全面迎来9元时代。根据我国成品油调价机制,成品油价格每10个工作日进行一次调整,上限是130美元/桶,下限是40美元/桶。
油价还会继续涨吗
在乌克兰局势有可能得到和平解决的消息刺激下,今年涨幅凶猛的国际原油市场在获利盘抛售打压下出现大幅下跌行情,布伦特原油、美国原油和上海能源交易中心的国内原油3大品种价格跌幅都超过了12%。布伦特原油价格报112.15美元/桶,跌幅12.37%。国内原油期货主力合约SC2204跌幅达到12.99%,今年以来首次触及油价跌停板!
根据现行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油价调整是参考10个工作日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平均值,因此今天原油价格大跌12%,依然不会改变3月17日全国汽油、柴油价格上调的结果。不仅全国油价上调,而且涨幅达到了每吨1240元,创下了新版《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历史新高!
油价暴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一、首先是出行成本变贵了,以前开车可能只要10元的油费,现在上调以后可能要15元都得轻踩油门了。现在的网约车、出租车、长途汽车等用车成本也变高了,司机挣钱也变得很艰难了。所以,油价调整对私家车、公共交通等用车成本提高了。
二、国内油价调整是受国际油价的影响,国内的天然气也会受国际气价的影响。城市里绝大多数人都使用的是天然气做饭,这意味着咱们的生活成本也增加了。许多车子也改装了CNG,但是气价也是随着国际气价变动的,不会比用油便宜多少的。
三、随着石油天然气的持续上涨,人们势必会寻找替代石油天然气的物品。比如交通工具会选择有优势的电动车,在家庭生活中会选择用电做饭等。
所以,油价上涨不仅对有车一族增加了经济负担,更是对一部分人员放弃买车的想法。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受到了油价带来的影响。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液化气的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液化气的单位。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的具体管理。
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由县人民指定。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交通运输、港监、物价、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公用局负责本市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市液化气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原则;
(二)负责经营单位开业、歇业的审核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审批;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供应单位站点设施的审核;
(四)负责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管理;
(五)负责对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行政管理;
(六)组织液化气灌装工、泵房操作工的岗位培训;
(七)负责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八)组织液化气行业的技术交流;
(九)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液化气发展规划,编报本地区液化气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本地区经营单位开业、歇业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初审;
(三)负责对本地区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章 气源管理第八条 本市对液化气气源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本市用户正常用气的需要。
液化气生产单位必须完成供应本市液化气的。第九条 凡运输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必须持有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出入市境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入市境许可证》)。其中,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向外省市单位供应液化气的,必须经市公用局批准。第十条 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从外省市运输液化气进入本市市境的,凭《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第十一条 外省市单位从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运输液化气出本市市境的,由需方持液化气供应合同和市公用局同意液化气运出本市的批准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第十二条 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以液化气为生产原料的其他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液化气生产单位每季度一次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以液化气为生产原料的其他企业凭供应合同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第十三条 市燃气管理处接到运输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申请后,经审核合格后,必须当日发给《出入市境许可证》。申请单位凭《出入市境许可证》向市公安、港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站点设置符合本市液化气发展规划;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三)有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
(六)有与液化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七)有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八)经营单位须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
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液化气供应以及液化气用具经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液化气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包括营业性供应单位和非营业性供应单位;液化气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液化气发展规划;
(三)负责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和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审查;
(四)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
(五)组织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 省、市、县(市)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规划、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建手续。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液化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除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
液化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液化气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具备运输、接卸、储存、灌装、供应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气工程设施,并已取得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二)有稳定的液化气气源,并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三)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责任制度,已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六)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灌装秤、温度计、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建立台帐和计量管理制度。
营业性供应单位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省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
(一)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等手续;
(三)试运行一年后,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9]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石油工业生产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不受侵吞;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石油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职能,保卫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二)管理国有资产存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
(三)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法。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接受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在国家和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负有占有、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责任。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第五条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总称。各石油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和总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第六条 石油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二)流动资产:国家核定拨入及企业自动增加的流动资金所形成的实物和货币;
(三)专项资产:由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产;
(四)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权,技术专利权等。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按现行会计制度反映在“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基本建设拨款”、“特准储备基金”、“周转金”、“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等会计科目的资金总和为国有资金。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方和持股方属于上述性质的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第八条 国有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两类:
(一)经营性资产: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行政、科研、设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第九条 国有资产不论分布在境内全民、集体或其他所有制单位,还是在境外任何单位,都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田、管道、物探局等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其所属主要二级生产建设单位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
(二)建设公司、机厂、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一般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
(三)物资供销企业、中等专业学校、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与财务科合署办公。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拥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二)根据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
(三)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增量;参与新增固定资产的点交验收和转资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国有资产的盈亏、报废核销;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以及境外单位的产权加强管理,维护其权益不受损害;
(四)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登记;审批和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移事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有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
(五)组织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六)加强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促使其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七)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实施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监督、检查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
(八)负责国有资产核算工作,定期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情况,按期填报国有资产报表;
(九)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按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十)参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审定,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进行检查,逐步建立健全产权管理和经营效益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十一)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分析和考核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负责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年内油价最大幅上涨将至,成品油是根据什么涨幅的?
第一条 为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四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第七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第八条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第九条 石油开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多家石油开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以石油开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
第十条 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对石油开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企业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石油开企业应在接到书面确认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第71类“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
第十三条 石油开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十五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石油开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根据2016年开始实施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依据国际原油价格的涨跌幅度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其实我们国内的原油,并不丰富。随着国内原油消耗的增长,我们国内原油对外的依赖程度正在快速增加。截止到现在我们国家消耗的原油70%都需要依赖进口。所以我们国家成品油的价格,早在2016年就已经和国际原油的价格接轨了。同时为了保障国内成品油行业的稳定发展,油价也是设定了?天花板价?和?地板价?。
?天花板价?国内成本油的价格,虽然会随着国际油价的上涨而不断上涨。但是为了控制消费者的用油负担,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是存在?天花板价?的。
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知道,当国际原油每桶的价格上涨到130美元的时候,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就触及到了?天花板价?。在这以后,国际原油的价格继续上涨的时候,我们国内产品油的价格,就会不涨或者少涨。毕竟实际情况,也是需要实际分析的。
?地板价?其实成品油的价格,不仅不能过高,过低也是不行的。虽然国际原油价格很低以后,不仅可以减少石油进口的成本,也能降低石油的供应成本。但是,石油不仅关系着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关系着国家的能源战略安全。即使国际原油价格很低的时候,我们使用的石油也不能都依靠进口。我们为了国家能源的战略安全,依然需要自给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执行?地板价?。
我们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在国际油价降低到40美元一桶的时候,就不再下降了。同时成品油未调整的价差部分,也是需要纳入风险准备金的。
各位,对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方法,您有什么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昆明市液化石油气的行业行政管理工作,暂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负责。
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劳动、环保、工商、物价、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协助搞好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遵守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人民发布的各种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规范、规程、标准等,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按规定安全、正确用气。第四条 申请经营液化石油气,应报市容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不少于30万元自有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
2、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地;
3、与气源单位的供气协议;
4、符合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分装、检验、运输等设备、设施;
5、用户基本情况;
6、经营单位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其它需要的材料。第五条 经营者取得市容委的审批许可证,持证按规定办理其它必备的手续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向用户讲解、传授安全用气知识,并发放安全知识手册。第七条 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燃具的,其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经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应报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容委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按规定核批后执行。
管理费用于与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符合经营条件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限期停业。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解释,并可制定处罚的具体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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